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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工程的砌筑砂漿原材料的規范要求
1、水泥:水泥的強度等級應根據設計要求選擇。用于水泥砂漿的水泥強度等級不應大于32.5級;用于水泥混合砂漿的水泥強度等級不應大于42.5級。
2、砂:應使用中砂,粗砂應使用毛石砌體。砂的含泥量:水泥砂漿和強度等級不低于M5的水泥混合砂漿不得超過5%;強度等級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漿不得超過10%。點擊這里免費下載施工技術資料。
3、石灰膏:生石灰成熟時,應使用孔徑不大于3mm×3mm的網過濾,成熟時間不小于7d;研磨生石灰粉的成熟時間不得小于2d。應采取措施防止沉淀池中儲存的石灰膏干燥、凍結和污染。制備水泥石灰砂漿時,不得使用脫水硬化石灰砂漿。
4、粘土膏:用粘土或粉狀粘土制備粘土膏時,宜用攪拌機加水攪拌,通過孔徑不大于3mm×3mm的網進行篩選。用比色法鑒別粘土中有機質的含量時,應比標準色淺。
5、電石膏:制作電石膏的電石渣應采用孔徑不大于3mm×3mm的網過濾,檢查時應加熱至70℃,保持20min。
6、粉煤灰:粉煤灰的質量指標應符合要求。
7、磨細生石灰粉:磨細生石灰粉的質量指標應符合要求。
8、水:水質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JGJ63的規定。
9、外加劑:有機增塑劑、早強劑、緩凝劑、防凍劑等。應在砂漿中進行檢驗和試驗,以滿足要求。有機增塑劑應有砌體強度型式檢驗報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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